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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2021-12-29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16 曼波资讯网

  序号裁判日期案件名称案号案由案件身份裁判结果案件金额审理法院发布日期操作12020-10-26黄俊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0)鄂0506执385号合同纠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终结执行被告-黄俊慧终结(2019)鄂0506民初2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更多-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0-10-29详情22020-09-14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刘朝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0)鄂0502执73号之一合同纠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刘朝顺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2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 更多-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0-10-02详情32019-11-06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李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鄂0502民初2300号合同纠纷胜诉原告-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败诉被告-李霞被告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91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合计为741元,由被告李霞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公告费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更多7120元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0-08-17详情42019-12-10陈凤英与恩施山水涧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鄂2801民初5685号旅游合同纠纷部分支持原告-陈凤英部分支持被告-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部分支持被告-恩施山水涧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一、原告陈凤英因本次旅游合同纠纷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59367.64,由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在旅行社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1119.40元,被告恩施山水涧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及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赔偿6374.71元,余额由原告陈凤英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陈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3594元,减半收取计1797元,由原告陈凤英负担359元,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负担1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更多121119.4元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07-01详情52019-09-09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黄俊慧合同纠纷(2019)鄂0506民初2980号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当事人-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当事人-黄俊慧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 更多-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10-01详情62019-07-01原告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朝顺合同纠纷(2019)鄂0502民初2299号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原告-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达成调解被告-刘朝顺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 更多-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08-20详情72019-07-09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李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鄂0502民初2300号合同纠纷同意保全申请人-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同意保全被申请人-李霞冻结被申请人李霞银行存款71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更多7120元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07-26详情82019-05-29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鄂05知民初82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撤诉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撤诉被告-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更多-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6-18详情92019-01-25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8)苏0213执3799号之一合同纠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 更多-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04-08详情102019-01-09王波、周茉与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2018)鄂0592民初1414号旅游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当事人-王波达成调解当事人-周茉达成调解当事人-中国国旅(宜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 更多-葛洲坝人民法院2019-02-01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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