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取得供货商赠品,不是什物返利发生的赠品,餐饮企业怎么处理?
1.供货商不能开具发票的,独自入库类型-赠品入库,能确认价格的,按正常价格入库
借:库存商品-赠送
贷:敷衍账款
借:敷衍账款
贷:经营外收入-的确无法偿付的敷衍金钱
2.赠品供货商能开具发票的,大约2种处理方法:
1)把前次正常购货发票冲红,从头按正常数量+赠品数量算计开具,扣头行是赠送金额,实践付款金额坚持不变。
2)下次购货时,把赠送数量和本次购货数量算计开具,扣头行是赠送金额,实践付款金额坚持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则,纳税人采纳扣头方法出售货品,假如出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别离注明的,可按出售额的扣头额征收增值税;假如将扣头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政上怎么处理,均不得从出售额中减除扣头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头额抵减增值税应税出售额问题告诉》(国税函〔2010〕56号)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纳扣头方法出售货品,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晰出售额和扣头额,却将扣头额填写在发票的补白栏,是否答应抵减出售额的问题。经研讨,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清晰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则:“纳税人采纳扣头方法出售货品,假如出售额和扣头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别离注明的,可按扣头后的出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纳扣头方法出售货品,出售额和扣头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别离注明是指出售额和扣头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别离注明的,可按扣头后的出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扣头额,而仅在发票的“补白”栏注明扣头额的,扣头额不得从出售额中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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